责任免除

• 常春藤(全能版2.0)两全保险
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四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[见 10.11];
(五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[见 10.12]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[见 10.13]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[见 10.14]的机动车[见 10.15];
(六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七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
• 附加常春藤(全能版2.0)重大疾病保险

一、因下列第(一)至(七)项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或因下列第(一)至(九)项情形之一在本 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:
(一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四) 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[见 10.17];
(五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[见 10.18]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[见10.19]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[见 10.20]的机动车[见 10.21];
(六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七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八)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[见 10.22](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5、36、82 种重大疾病除外);
(九) 遗传性疾病[见 10.23]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[见 10.24](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4 种轻症、第 6 种中症及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56、 58、83、93、95、101、122 种重大疾病除外)。
二、发生上述第(一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附加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三、发生上述第(一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、重大疾病或全残的,本附加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四、发生上述第(二)至(七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附加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五、发生上述第(二)至(九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,本附加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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